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8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
瀏覽數:3220日期:2018.08.26
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(社會保障)局,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: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、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《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7〕58號)等有關規(guī)定,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?,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調整時間
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。
二、調整對象
2017年12月31日前(含本日)已領取傷殘津貼,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(xù)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。
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,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,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,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(fā)放。
三、調整比例和辦法
調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.5%左右確定。
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、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,按以下辦法調整:
(一)普遍調整。
1.每人每月定額加發(fā)105元。
2.2017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,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.3%予以加發(fā);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,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.3%予以加發(fā)。
(二)傾斜調整。
1.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,在2018年6月30日前(含當日)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,每人每月加發(fā)50元,全年600元;在2018年6月30日前(含當日)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,每人每月加發(fā)100元,全年1200元;上述人員增加的傷殘津貼單列一次性發(fā)放,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。在此基礎上,對2018年6月30日前(含當日)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,每人每月再加發(fā)50元,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,按月發(fā)放。
2.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,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,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標準計發(fā)。
3.根據以上普遍調整、傾斜調整的辦法調整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,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732元/月的,按照2732元/月的標準予以發(fā)放。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,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2732元/月的,按照2732元/月的標準予以發(fā)放。
四、資金來源
本次調整加發(fā)的傷殘津貼隨同傷殘津貼一并發(fā)放,所需資金按照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支付。
五、其他事項
2017年12月31日前(含本日)按規(guī)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,從2018年1月1日起,其享受的傷殘津貼在2017年傷殘津貼計發(fā)標準的基礎上直接增加6.5%,由用人單位按規(guī)定支付。
六、工作要求
調整提高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水平,是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具體要求,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。各地市要高度重視,確保在2018年9月底將調整的傷殘津貼足額發(fā)放到位,并按照要求填寫《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情況表》(見附件),于2018年9月30日前報送省廳工傷保險處。
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,長期有效。
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
2018年8月12日